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特点,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接受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的指导。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建立。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原则上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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