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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5 - Nov - 19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承担试点任务的39个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39个试点城市中,东部地区15个、中部地区9个、西部地区12个、东北地区3个,基本覆盖我国经济大市和制造业重点区域,普遍具备较大规模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比较发达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丰富的教育人才资源、较强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造业实力雄厚。试点城市制造业年产值规模体量大、吸纳就业能力强,是所在省份制造业发展较快或代表性较强的城市。产业领域涉及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招聘用人需求旺盛。二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试点城市普遍具有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集聚,业态模式丰富,服务能力突出。三是工作基础扎实。试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将试点纳入本地区重点发展任务,形成支持融合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的工作合力。  据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将从以下方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试点城市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化过程管理,注重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总结推广。及时梳理工作进展、机制创新、典型案例以及困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典型项目,利用多种渠道,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加强规范管理。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安全,对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就业歧视、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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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9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承担试点任务的39个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39个试点城市中,东部地区15个、中部地区9个、西部地区12个、东北地区3个,基本覆盖我国经济大市和制造业重点区域,普遍具备较大规模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比较发达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丰富的教育人才资源、较强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造业实力雄厚。试点城市制造业年产值规模体量大、吸纳就业能力强,是所在省份制造业发展较快或代表性较强的城市。产业领域涉及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招聘用人需求旺盛。二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试点城市普遍具有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集聚,业态模式丰富,服务能力突出。三是工作基础扎实。试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将试点纳入本地区重点发展任务,形成支持融合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的工作合力。  据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将从以下方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试点城市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化过程管理,注重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总结推广。及时梳理工作进展、机制创新、典型案例以及困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典型项目,利用多种渠道,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加强规范管理。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安全,对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就业歧视、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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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8
    近日,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单位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会计人员配备,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意见》明确,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即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单位任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单位任用的总会计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  此外,《意见》还提出,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岗位,应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会计软件管理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采取专项审计、内部稽核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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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7
    记者近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近期,部分网络账号违规提供学术论文买卖、代发、代投服务,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污染网络生态。中央网信办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并通报部分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包括:明码标价实施学术论文买卖行为、引流圈群实施学术论文买卖行为、利用话题暗示提供违规服务。其中,网络账号“琪瑞派论文咨询”“苏苏老师论文辅导咨询”等,利用“毕业论文全天加急”“文章代笔”“辅导至毕业”等宣传营销话术,明码标价提供学术论文买卖、代发、代投服务;网络账号“司徒说创业”“官子随笔”等,发布“AI代写业务招商”“招募兼职写手”等话题,在其简介、评论互动等环节暗示提供学术论文买卖、代发、代投服务。相关账号已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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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4
    记者11月11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指引明确,受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材料包括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合作募捐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三类。  其中,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包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慈善组织承诺书、内部决策文件、外部批准材料。涉及合作募捐的,应当提交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合作协议等材料,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此外,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指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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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3
    医保基金是守护群众健康的“救命钱”,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三期5起个人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国家医保局表示,当前,部分参保人利用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虚构用药需求、跨机构超量购药等手段,甚至勾结“药贩子”、医护人员形成团伙,将医保药品变为牟利工具,严重侵蚀基金安全、破坏医保秩序。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有助于引导参保人自觉守法,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云南省丽江市参保人罗某违规超量购药并倒卖骗取医保基金案   云南省丽江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开展专项核查时,发现丽江市宁蒗县参保人罗某存在超量购药的异常行为,遂开展深入调查。经查,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罗某利用自身享受器官移植特殊病种医保待遇,超合理治疗需求开具药品并倒卖牟利,累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9.9万元。   在核查固定相关证据后,宁蒗县医保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医保基金。   案例二:重庆市渝中区宋某甲和宋某乙违规超量购药并倒卖骗取医保基金案   重庆市医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渝中区参保人宋某甲长期在多家机构超量购药,涉嫌倒卖医保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渝中区医保局立即联合区公安局开展深入调查。经查,2023年1月以来,宋某甲利用本人及兄长宋某乙的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在全市30余家医疗机构超量购买门诊特殊疾病药品并转卖“药贩子”牟利,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2.73万元。循此线索,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成功抓获“药贩子”潘某某,查获涉案药品500余种,货值约8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甲、潘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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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2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通知》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牟取不当利益,与“黑救护”等相互勾结、出卖患者信息牟利,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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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1
    为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11月5日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1个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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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开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称,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次发布的案例显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全链条惩治。比如“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公安机关对以何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刑事立案,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  最高检指出,对链条长、人员多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全环节惩处,从源头上铲除犯罪。检察机关还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原料供应量、生产记录、物流发货及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罚当其罪。  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的不法分子收购、加工、销售病牛牟利,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有的不法分子向压片糖果非法添加壮阳原料,通过网络隐秘销售,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还将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
信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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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5 - Nov - 19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5〕2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单位行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按照评价标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单位在信息填报、注册执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公路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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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9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5〕2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单位行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按照评价标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单位在信息填报、注册执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公路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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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深化“诚信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赋能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  1.发挥政务信用引领示范作用。实施政府诚信履约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政府失信投诉受理和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对出现失信行为的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等,力争实现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  2.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开展“助企增信”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将诚实守信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打造一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标杆企业。深入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带动其他经营主体依法合规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推动行业商协会依法依规建立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组织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培训等,鼓励对守信成员采取重点推介等激励措施。  4.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采集和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全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积分通用指标模型,推动各地开展自然人信用积分管理应用,并实现自然人信用积分跨市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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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房〔2025〕15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1月5日  附件: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11/c776faefee184a8e8090d50821e1a8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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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4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25〕4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必要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评估本市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治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落实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本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管理系统开展。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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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3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文件及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在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事项中,对科研活动承担单位(含申报单位)、科研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人员等)、咨询(含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信任为基、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区(市)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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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2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15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本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意见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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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0号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5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以下统称公共监测),以及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就其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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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机构,是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验收、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地)上报的从业机构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发布。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上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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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5 - Nov - 19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致广大消费者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号召三地消费者“做新消费文明践行者”,倡导理性诚信、责任共担,推动构建健康、包容的消费生态。  聚焦“理性消费”,《倡议书》针对当前消费场景中的热点、痛点提出具体指引,倡导消费者以科学态度守护自身权益。建议消费者按需消费,拒绝冲动;警惕负债,稳健消费;明辨套路,防范风险;绿色消费,简约生活。消费时避免盲目下单;理性看待“先享后付”“分期免息”,优先使用自有资金,避免陷入“以贷养贷”的债务危机;不轻信“全网最低价”等夸大宣传,通过正规平台交易,谨慎选择预付卡、会员储值等长期绑定服务。  此外,《倡议书》还倡导消费者履行相关责任,共建公平市场环境。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要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发票、合同,保存支付记录、聊天截图等凭证,对商品服务问题及时拍照录像。如遇纠纷,要理性沟通责任,优先与商家、平台柔性协商,清晰说明诉求;协商不成再通过消协组织、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要基于实际损失提出合法合理诉求,对惩罚性赔偿需充分举证,不要以“维权”为名索要远超损失的赔偿;做到诚实守信,拒绝恶意退货、掉包、伪造证据等行为,维护维权本身的公正性。三地消协组织也将持续畅通维权渠道,不断强化社会监督,为消费者安心消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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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9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致广大消费者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号召三地消费者“做新消费文明践行者”,倡导理性诚信、责任共担,推动构建健康、包容的消费生态。  聚焦“理性消费”,《倡议书》针对当前消费场景中的热点、痛点提出具体指引,倡导消费者以科学态度守护自身权益。建议消费者按需消费,拒绝冲动;警惕负债,稳健消费;明辨套路,防范风险;绿色消费,简约生活。消费时避免盲目下单;理性看待“先享后付”“分期免息”,优先使用自有资金,避免陷入“以贷养贷”的债务危机;不轻信“全网最低价”等夸大宣传,通过正规平台交易,谨慎选择预付卡、会员储值等长期绑定服务。  此外,《倡议书》还倡导消费者履行相关责任,共建公平市场环境。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要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发票、合同,保存支付记录、聊天截图等凭证,对商品服务问题及时拍照录像。如遇纠纷,要理性沟通责任,优先与商家、平台柔性协商,清晰说明诉求;协商不成再通过消协组织、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要基于实际损失提出合法合理诉求,对惩罚性赔偿需充分举证,不要以“维权”为名索要远超损失的赔偿;做到诚实守信,拒绝恶意退货、掉包、伪造证据等行为,维护维权本身的公正性。三地消协组织也将持续畅通维权渠道,不断强化社会监督,为消费者安心消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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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8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召开的“卫生健康为民服务十六项举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取消门诊预交金,试点探索推行门诊“先诊疗后付费”,提高就诊效率。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财务基建处副处长赵宝伟介绍,为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缴纳预交金负担,今年初,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将“取消门诊预交金,试点探索推行门诊‘先诊疗后付费’,提高就诊效率”作为天津卫生健康为民服务十六项举措之一开始实施。  政策出台后,天津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切实减轻患者缴纳预交金负担为政策目标,结合自身诊疗特色、预交金管理模式、信息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可行、执行有效。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近3年住院费用数据,区分不同病种、不同医保类型测算住院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一院一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患者看病就医体验。截至今年9月底,天津市已清退门诊预交金501.68万元,入院患者平均预交金额由政策实施前的8403.68元降至7243.77元,住院预交金公示常见病种数量3319个。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就医信用体系,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门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提升患者就医便利性。  值得一提的是,“卫生健康为民服务十六项举措”涵盖了疾病预防、诊疗服务、重点人群保障、基层能力提升等多个关键领域。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处长淮明生介绍,在聚焦群众“一人住院、全家受累”等民生关切方面,也将“免陪照护”纳入了天津卫生健康为民服务十六项举措,解除患者家属的后顾之忧。同时,遴选确定15家免陪照护标杆建设医院,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样板”,最终实现以点带面、全域共进。截至10月,天津市68%的三级公立医院能够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覆盖247个病区、8812张床位,服务能力和覆盖面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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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7
    “今天拿到了这份‘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生产用的绿电终于‘有据有证’了!”位于浙江湖州安吉的一家企业,收到供电公司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企业动力设备部总监陈英坦言,过去企业自建光伏,要证明用了多少绿电,得找第三方机构审核,出一份报告费时费力,如今手里精准权威的绿电“收据”让他底气十足。  今年8月,国网浙江电力在湖州试点开展全国首个市域绿电消费核算,为企业算清“绿电账”。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建立省市司协同机制,省能源局提供绿电、绿证等相关政策解读指导,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平台建设和数据汇集、核算工作,并明确以湖州全体工商业用户为市域核算边界,纳入企业强制消费指标和企业自愿消费需求两种消费行为,按交易时间对绿电、绿证及自发自用电量进行汇总核算。  截至目前,湖州29万工商业用户凭借一张“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便能实现追溯和查询绿电消费全流程。工商业用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申请核算清单。长期困扰企业的绿电追溯难题取得进展,也为以消费驱动能源转型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路径。  随着核算体系逐步完善,绿电消费数据在金融、供应链管理等场景中持续释放价值。国网浙江电力联合多家金融机构,推动将核算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对绿电消费比例较高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绿色信贷等支持。供应链管理方面,试点推出“链主核算账户”,可归集全供应链绿电消费数据,实现线上集中可查,大幅降低品牌商核查成本。据测算,若在全省推广,可为浙江省27000余家外向型企业年均节约核算成本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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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4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围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目标,纵深推进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加速形成招商引资新优势,努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以一流营商环境长效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出台《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助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推出发挥绿电优势推动产业外向型发展系列举措,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接续推出“小切口、大效能”5.0版营商环境改革任务,系统构建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1+N+M”法治保障体系。印发《青海省创新营商环境优化举措 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的工作机制》,推行项目全要素保障、全过程跟踪、全生命周期式服务,加快打造环境最佳、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绿电直连、新能源项目开发等系列举措,全力推进电力资源高效配置。  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系统为主要抓手,持续拓展电子证照应用范围,累计归集225类、700余万条电子证照数据,制发电子印章13000余枚、电子印章使用部门突破6000个、电子印章年签发量达到300万次,开通“我的证照”“电子亮证”等功能,推动“无纸化”审批高效落地、常态运行。完成投资平台与工程审批系统(工审系统)融合对接,近5000家建设单位借助投资平台开展事项申报工作,累计推送项目超4万余项、材料超10万件,显著降低企业重复填报和多次提交的负担。  推动建立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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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3
    为规范网络促销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双11”网络集中促销合规经营提示》,引导川渝两地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  提示主要包含七方面内容:  一、严格规范促销行为。清楚公示促销规则,不得隐藏或模糊关键信息;依法依规明码标价,严禁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低价诱导、高价结算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范直播营销话术。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商品内容应当符合事实,公示商品关键信息应当充分且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营销、夸大宣传。  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  四、保证广告真实合法。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赠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保障商品质量安全。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侵权假冒商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平台要加强巡查监控,发现存在售假行为要及时采取禁限措施,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六、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严禁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除法定不适用商品外,经营者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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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2
    11月7日,在黑龙江省召开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安虎贲介绍,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始终锚定促进畅通经济循环目标,着力破除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的卡点堵点和“隐性壁垒”,积极建立了一批有利于经营主体竞相发展的政策制度,让市场环境更加公平、竞争生态更加净化、市场循环更加畅通。  一是公平竞争制度规则进一步健全。设立省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坚持柔性指导与刚性约束并重,推动出台黑龙江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措施,创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抽查、举报处理、“三函两书”等制度,发布平台经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持续增强公平竞争制度的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不正当竞争干预行为有效规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运用AI大模型抽查政策文件10.9万件,修订、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168件。大力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查处行政性垄断案件15件。在全国首批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出台9项地方标准管理指南指引,清理废止地方标准1702项,推动地方标准制定流程重建、标准体系重构、制度体系重塑,从源头上纠治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地方保护、构筑隐性壁垒等行为。  三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更加高效。统筹运用规则引导、行政指导、约谈警示、跟进执法等梯次性监管政策工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强化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从严查处一起机动车检测领域垄断协议案件,全省市场垄断案件实现“零”的突破。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93件,有效纠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乱象。  四是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成效明显。加速推进地区市场整合和区域经济融合,积极推动东北三省一区在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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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1
    “以前贷款,流程复杂又漫长;现在通过机制,银企直接对接,省了太多周折!”在日前举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金企融资对接大会现场,一企业相关负责人道出了众多企业的心声。这场对接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促成22笔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意向签约,授信金额919亿元。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为了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广西创新建立全区发展改革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打通银企信息壁垒,强化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供给,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共计举办融资对接活动23场,推送重点项目6799个,总投资7.31万亿元,融资需求3.69万亿元,促成项目获授信超6500亿元,为广西扩大有效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打破信息壁垒,银企双向奔赴  “像我们这样融资经历少的企业,对市面上各个银行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了解较少,不清楚从哪些渠道能够真正快速获得资金支持。”不少企业相关负责人坦言信息掌握不充分是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由于企业较为分散,我们在寻找贷款客户、获取项目融资需求上花费了不少人力物力。”信息不对称同样困扰着不少银行。  如何疏通这样的堵点卡点?2024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区发展改革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将全区重点投资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竣工项目清单推送给银行金融机构,并面向业主单位发放重点投资项目服务手册、自治区金融服务手册,通过举办项目融资对接活动、项目推介路演等方式,搭建起了银企互动、高效对接的桥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就像‘项目红娘’,既要摸清企业的‘择偶意愿’,更要读懂银行的风控底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负责同志解释道,为了增强对接实效,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发布重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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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1 - 10
    11月的北疆,寒风渐起,而内蒙古包头这片热土上却热潮涌动。在全年目标任务进入最后两个月决战冲刺的关键时刻,这座老工业基地正以“满弓紧弦”的姿态,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全速奔跑。  11月6日,在白云鄂博矿区巴润工业园内,吊臂高擎、管材有序布设,机械轰鸣、工人紧密配合。项目现场,国内领先的大规模、长距离输氢管道工程正在加紧推进。这条全长195公里的“能源动脉”,总投资11.26亿元,建成后将使绿氢运输成本从当前的13元/公斤降至3元/公斤以下,极大提升绿氢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包头市已集聚近20家产业链头部企业,形成从制氢、储运、加注到多元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与此同时,达茂旗的广袤草原上,总投资59.88亿元的包头铝业达茂旗1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已实现全容量并网。这个创造国内外同行业三项纪录的超级工程,构建了国内首家包含自备火电、异地新能源、园区绿电直供的复杂“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年平均发电量约3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124.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约300万吨。  在东河区,物流产业发展迎来“加速期”。中洲新能源智慧物流港已完成建设并投产,为年运输煤炭量500余万吨的重卡提供新能源动力;现代智慧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冷库容量将达3.6万立方米,服务范围覆盖整个呼包鄂城市群;交投空港冷链物流园项目预计形成年25万吨左右冷链物流量。这些项目共同勾勒出包头作为区域物流枢纽的清晰图景。  项目建设的“加速度”,离不开营商环境的“硬支撑”。包头市发改委会同金融监管分局建立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成效显著,全市已走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5类经营主体22.1万户,累计授信509亿元、累计贷款357.7亿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赋能 一诺畅行”创新举措通过推行信用承诺制、拓展“信易+”应用等举措,为8755家企业减少资金占用8.95亿元。  近日,内蒙古瑞达环保有限公司专程向九...
第三方全国信用服务平台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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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创信用”)是国内首批专注于环保和商务服务行业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评审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已获得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版权保护。  

公司聘用多名专家顾问,评估人员均经过培训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目前,公司服务网络已遍布全国,已为国内众多知名企事业单位、国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公司核心团队均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咨询相关经验,同时,卫创信用与国内知名鉴定中心、行业协会、人社部门专项能力考核站、人社部门授权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均有深度合作,已帮助众多学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参与了虫害防制协会的团体标准编制,成为PCO行业协会指定服务供应商!“PMS虫控者管理系统”由PCO行业内拥有13年虫害防制管理经验的专家老师设计、研发,是一体化智能数字化管理平台,卫创信用助力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帮助有害生物防制企业一站式解决“人、财、物、事”数字化管理难题,为PCO行业提供专业数据化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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