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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 - Nov - 1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医保局、邮政局、中医药局、消防救援局,各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商务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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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医保局、邮政局、中医药局、消防救援局,各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商务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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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6
    金规〔2024〕1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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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3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  (本文有删减)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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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21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明确,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实际需要,统筹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接融资支持。按照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围绕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搭建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有效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性。  《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管理、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强化队伍建设等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多元化气候投融资、绿色消费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意见》提出,要强化实施保障,发挥各部门政策协同合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和政策保障体系。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标准和方法。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配套基础制度,指导金融机构抓紧落实《意见》要求,持续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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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二、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  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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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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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09 - 10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就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如下举措。  一、加快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系统思维、改革思维、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先行,加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积极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1.加快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规则。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推动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公司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持续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审查规则,制定出台企业名称申报指引。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等制度。(登记注册局、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细化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规范,优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思路,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竞争协调司、反垄断一司、反垄断二司、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完善市场秩序制度规则。推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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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09 - 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服务开放推动包容发展,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以服务共享创造美好未来,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进程,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实力增强,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  (一)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加强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与负面清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负面清单管理能力,加强重点行业监管,优化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监管。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风险监测。研究建设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全国跨境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扩大自主开放,深入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开放路径,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先行和压力测试作用,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
信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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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 - Nov - 12
    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  到2026年底,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持续优化,服务网络不断拓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加高效,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的制度规则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加深入,政策集成力度更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得性、获得感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二、优化平台建设  (一)统一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  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作为本市集中统一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平台建设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市融资信用平台,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保障。将市融资信用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海节点,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通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子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放应用中发挥“地区枢纽”作用,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  (二)优化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  明确平台总体定位,按照“公共服务归政府、市场服务归企业”的原则,强化市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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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2
    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  到2026年底,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持续优化,服务网络不断拓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加高效,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的制度规则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加深入,政策集成力度更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得性、获得感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二、优化平台建设  (一)统一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  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作为本市集中统一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平台建设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市融资信用平台,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保障。将市融资信用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海节点,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通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子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放应用中发挥“地区枢纽”作用,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  (二)优化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  明确平台总体定位,按照“公共服务归政府、市场服务归企业”的原则,强化市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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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4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特点,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接受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的指导。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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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29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3.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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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24
    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价结果给市场相关主体,引导实施市场性激励;  (六)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措施。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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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导向作用,持续深化政务失信行为治理,不断提升诚信山东建设水平,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  1.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应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按要求履行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专业性强的政策和合同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做不到的不随意承诺,从源头防止政务失信行为产生。当形势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府监管和政策变化过频、过急、过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范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透明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要求上网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将部门本职工作和重点任务等对社会公开,守信践诺情况将被纳入部门信用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利用官方网站、审批大厅等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在招商引资、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探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形成政府守信践诺闭环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推动政务诚信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务诚信建设指标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政务诚信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探索制定山东省诚信政府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行为,为各级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指引,不断提升全省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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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15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发布更新、异议核查、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以下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信用主体信息和信用记录。  信用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基础信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列入和移出名单、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七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根据《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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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 09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二、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1.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本办法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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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09 - 24
    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15号文要求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利用2—3年时间,加大特色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平台“公共+市场+场景”数据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充分对接各类惠企政策,平台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平台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深度拓展,形成更多高效适配的本地化、特色化、场景化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  二、统筹规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信用信息共...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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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 - Nov - 14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下一步,将聚焦打通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组织开展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力争在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通道,以及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智慧物流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引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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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4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下一步,将聚焦打通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组织开展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力争在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通道,以及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智慧物流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引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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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3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活动,截至11月,共侦办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犯罪案件120余起,彻底打掉一批源头性犯罪团伙,摧毁一批跨地区犯罪产业链条,及时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坚决以强有力刑事打击手段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严打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作为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重点任务,相关违法犯罪被列为“夏季行动”和“昆仑”等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工作中,各地紧盯灭火器、呼吸器、消防水带等重点产品,严查产业集聚区、制假源头地、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网络平台、寄递物流、检测机构等重点环节,强化主动进攻,坚持重拳出击,成功侦破一批重特大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同时,各地按照“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要求,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安徽、四川等地通过建立“专家工作室”等举措,打造攻坚克难的“撒手锏”,专业化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公安部还公布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水带案,安徽公安机关侦破张某宏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系列案,广东公安机关侦破姜某善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重庆公安机关侦破叶某培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系列案,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黄某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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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2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决议明确,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对于此次化债“组合拳”的政策效应,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说,一方面,可解地方“燃眉之急”,缓释地方当期化债压力、减少利息支出。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5年累计可为地方节约债务利息支出6000亿元左右。  另一方面,可帮助地方畅通资金链条,增强发展动能。蓝佛安表示,通过实施置换政策,一是将原本用来化债的资源腾出来,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二是将原本受制于化债压力的政策空间腾出来,更大力度支持投资和消费、科技创新等,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三是将原本用于化债化险的时间精力腾出来,更多投入到谋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去。同时,还可以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利好实体经济。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解决存量债务风险的同时,必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法定债务监督、隐性债务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此外,还要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推动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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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11
    近年来,医疗救助工作惠及更多患者,但仍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影响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日前,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  通知还规范了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出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  通知强调,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此外,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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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8
    日前,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江苏曲某涉嫌保险诈骗案,安徽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山东万某泉等人涉嫌贷款诈骗案,广东李某等人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上海公安机关今年7月依法立案侦办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鹏组织招揽技术开发、App运营、黑灰产引流等数十人组成职业化非法放贷犯罪团伙,以“高利放贷”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发运营26款网贷App,向境内非法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借款金额30%至35%的高额周息,截至案发,累计向5万余人非法放贷5.6亿元。今年8月,办案单位开展收网打击,抓获以张某鹏为首的22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今年1月依法立案侦办曲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曲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部分高风险行业务工人员重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被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该犯罪团伙引导被投保人办理伤残鉴定,伪造赔付证明材料和垫付款资金流水,同时申报保险理赔。在理赔款到账后,通过各种理由诱骗、威胁被投保人,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该案涉及全国多地,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元。今年8月,办案单位将曲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今年3月依法立案侦办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招募卡商,并实时指使下线卡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3000余张,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今年8月,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赵某等犯罪嫌疑人38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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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7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信用承诺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要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信用约束激励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异地出现的问题。  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培训交流,共同推进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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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6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最新编制完成并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稳步提升,达到125.5分,比上年增长4.5%。  该报告从全国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年度发展状况评价,具体评价结果显示:全国层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稳步提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达到125.5分,比上年增长4.5%,增速提升1.3个百分点,比2021年基期值增长25.5分。  地方层面,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总体实现稳步提升。全国各省份的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81.0分,比上年提高1.35分,中位数为81.43分,比上年提高1.61分。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6个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在四大区域中,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平均得分均实现稳步增长,呈现出东部地区稳步提升、中部地区加快增长、西部地区逐步追赶、东北地区缓中有升的特点。在重大战略区域中,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得分(92.18分)最高,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得分增幅最大,比上年增长1.99分。  下一步,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及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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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1 - 05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首次通过药品追溯码对假药、回流药“亮剑”。公告显示,通过对各地上传的药品追溯码开展分析,发现11个省份46家医药机构疑似存在复方阿胶浆的药品串换、回流药、假药等线索情况,要求相关医保部门进行核查,11月20日前向国家医保局上报核查结果。  11月3日,国家医保局官微转发东阿阿胶声明,并在评论区作进一步说明。国家医保局表示,药品追溯码采集数据重复通常有三种可能性,一是生产企业赋码错误,不同的包装上印上了同样的追溯码,二是带有正常追溯码的药品被反复串换,空刷医保和回流,三是药品被不法分子假造,贴上了同样的追溯码。国家医保局感谢东阿阿胶公司的积极配合,发挥了打击欺诈骗保吹哨人的作用。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基本排除了第一种企业重复赋码和第三种大规模造假的可能性。国家医保局将聚焦核查串换药品,空刷医保和回流药的可能性,深入调查为什么同一盒药物能够被同一家医院诊所和药店数十次卖给不同的参保人,或者被不同的机构反复出售,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最后,国家医保局表示,坚决维护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利用串换药品空刷医保和回流药品等方式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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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创信用”)是国内首批专注于环保和商务服务行业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评审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已获得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版权保护。  

公司聘用多名专家顾问,评估人员均经过培训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目前,公司服务网络已遍布全国,已为国内众多知名企事业单位、国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公司核心团队均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咨询相关经验,同时,卫创信用与国内知名鉴定中心、行业协会、人社部门专项能力考核站、人社部门授权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均有深度合作,已帮助众多学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参与了虫害防制协会的团体标准编制,成为PCO行业协会指定服务供应商!“PMS虫控者管理系统”由PCO行业内拥有13年虫害防制管理经验的专家老师设计、研发,是一体化智能数字化管理平台,卫创信用助力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帮助有害生物防制企业一站式解决“人、财、物、事”数字化管理难题,为PCO行业提供专业数据化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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