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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提出的要求,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会计工作中,使其成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应当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规范》要求有机融入教学内容;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附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附件下载地址: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30_3864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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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一、形势背景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全民质量意识显著提高,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一批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重要消费品、新兴领域高技术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逐步彰显,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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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2日)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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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强化治理,坚决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着力压减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积极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年报等工作开展,部署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要求,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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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将根据会计改革发展情况和实务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附件下载地址:http://kj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212/t20221229_38610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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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12/t20221230_1345067.html?code=&stat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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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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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国家能源局2023年1月4日 附件: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附件下载地址:http://zfxxgk.nea.gov.cn/2023-01/04/c_1310691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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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9号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资质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互联网+”手段,深化资质许可全链条监管 (一)不断夯实信息数据基础。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政务信息实时共享、持证企业资料完善等功能,及时准确做好许可信息以及许可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核实、更新工作,持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为资质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把牢事前审查关口。用好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在事前审查环节实时获取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可采取免于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性措施,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对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严格进行许可审查,且在其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通过系统网络核验功能,对其中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人员任职及专业资格等申请条件填报信息进行核验;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方能予以受理。 (三)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全覆盖核查。用好系统事中事后核查功能,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事中事后核查工作要求,实现全覆盖核查。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承诺书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精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用好系统双随机抽查、持证企业问题库等功能,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持证企业许可类别、信用等级、所在区域等设定监管任务,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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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监计量发〔202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也是营造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提高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文明守信的发展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抓手,全面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有效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和谐的市场计量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服务作用。鼓励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推动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健全诚信计量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各领域各环节诚信计量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诚信计量市场积极作用。 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从传统的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等生活性服务业延伸到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社区街道等领域。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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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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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4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等。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9项)。“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等。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7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 (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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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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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共发布8项防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范以及6项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的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强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工作指引》指出,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行为规范有以下6方面: 一是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价格公示一致。 三是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是网络交易平台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范。 五是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六是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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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8月29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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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据了解,《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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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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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见附件)。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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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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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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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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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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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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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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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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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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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中国商业联合会获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第二届企业信用论坛上称,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以信用服务、市场化经营和政府有效监管为手段,实现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全面发展。 他说,健全这样一种社会机制,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和信用法律环境建设,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方面的工作。推进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既借鉴国际经验,又切合国内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可以说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水平,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程度的一个指标。 就当前中国社会信用状况,张志刚说将从三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和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速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是尽快形成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主要以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系统、社会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为基本架构,建立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行业组织的诚信活动与自律三方面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抓紧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纲要,切实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为此,商务部将选择在这项工作已经起步的地区和工作比较好的部门组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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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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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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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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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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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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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象应付上级检查;为评先而编造某些假的统计数字;因部门利益、本位主义而不诚信都成为可以谅解、见怪不怪之事。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张嘉极建议,在适当时,要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公务人员退休后的奖励制度。 国家公务员身处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最前沿,公务员日常的语言、行动及工作作风和工作实践是不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事关富民强国大业,事关经济建设的进程和政治、民生的方方面面。公务员是不是诚信,群众看得最清楚,体会也最深,影响也很大。人大代表张嘉极建议,要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公务人员退休后的奖励制度,其出发点落脚点,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诚信的公务员实行奖励,加大了政府处理假账、假政绩、假数据、假信息等虚假问题的成本,积极的处理手段中,隐含着对纳税人资金的“善意滥发”,为了社会和群众的需要,做的方法却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 笔者以为,公务员的身份、位置、待遇等,决定他们应该比普通百姓更容易接受先进的文化、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式,公务员为人做事保持诚信,是公务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准则。他们不诚信,是他们思想、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他们在诚信问题上,出现了重大过失或者错误,应该依照党纪国法,给予相应的处理,而决不能听之任之,姑息迁就。 奖励诚信公务员的方法,远不如在干部管理条例中增设“公务必诚信”的条款,加大惩治做假公务员的力度更符合人情法理,更具有威力和希望的前景。惩治做假公务员,就是容不得虚假的一套,就是对弄虚作假的打击和震慑,就是对诚信的公务员的褒奖和鼓励,就是为了建立一个诚信的公务员集体队伍,就是为了构建诚信和谐的社会。 与其拿钱奖励诚信公务员,不如拿法纪严厉惩处做假公务员,后者比前者更省时省钱,效果更长久,因而,也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