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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宿迁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1月26日宿迁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若干措施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破解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着力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更有力度的政策供给、更有速度的办事体验、更有温度的法治保障、更有口碑的亲商氛围。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行行政检查“一网统管”。推进“宿懿查”综合监管,实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凭单、亮证、扫码入企”。建立行政检查清单,不在清单内或无法定事由的不得检查。推进“双随机”检查与专项检查融合规范、全程可溯。因特殊要求确需另行开展专项检查、计划外检查的,通过“宿懿查”系统提前报审,未经审核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行政检查比例不高于行业“优”等级企业总量的1%。综合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手段,以非现场方式在生态环境、消防、农业农村、文广旅等领域开展“无感监管”。探索建立“企业安静期”,每月20日前,除因上级交办、突发事件、案件查处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企业进行各类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推行柔性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公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运用指导、建议、提醒、教育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等措施,除涉及重大安全外,原则上不实施停产整治。实行企业信用“无感修复”,推动企业修复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流转,实现应修尽修、即修即推。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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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2月19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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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下同)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发布与应用等有关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协同共治、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分级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和分级标准。 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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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单位,编制了《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2024年12月18日 (此文主动公开)关于《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严格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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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当前,农业再获丰收,农村和谐稳定,同时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应对风险挑战,越要夯实“三农”工作基础。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守正创新,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一、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一)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和品质提升,确保粮食稳产丰产。进一步扩大粮食单产提升工程实施规模,加大高产高效模式集成推广力度,推进水肥一体化,促进大面积增产。加力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任务。多措并举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挖掘油菜、花生扩种潜力,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稳产提质。 (二)扶持畜牧业稳定发展。做好生猪产能监测和调控,促进平稳发展。推进肉牛、奶牛产业纾困,稳定基础产能。落实灭菌乳国家标准,支持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执法监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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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质效促进企业融资工作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0日合肥市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质效促进企业融资工作方案(2024-202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发挥合肥“信易贷”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功能,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信易贷”全国标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践行新理念、培育新业态、打造新产品,充分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合作共建的工作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 从2025年开始,平台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全市比例超过50%并逐年提升,融资成本逐年下降。到2025年末,平台注册用户不低于53万户,累计授信规模突破4000亿元,平台各类“信用+”创新场景、专项特色金融产品合计不低于15个;到2026年末,平台注册用户不低于60万户,累计授信规模突破5000亿元,平台各类“信用+”创新场景、专项特色金融产品合计不低于20个。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平台发展基础 1.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在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下,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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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 (一)严格依法登记。成立异地商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得一次大批量、成建制成立登记。要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异地商会可由工商联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二)健全登记体系。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的统筹指导,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为形成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作用发挥的合力打好基础。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 (三)落实审查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工作、工商联等部门完善审查条件和程序,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严格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等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把关;对异地商会初始会员数量、结构和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预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要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原籍地工商联等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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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协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服务、征管协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源建设,优化税源发展环境,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保障税收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保障,提升服务效能。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税费服务工作: (一)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二)宣传税费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服务; (三)通过税务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优惠政策; (四)推进电子发票应用,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精简业务办理流程,落实容缺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六)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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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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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公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获取,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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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公用绿化养护工程,福道项目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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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 主要目标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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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深化智慧绿色航运合作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航运发展环境,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口岸)、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统筹航运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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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一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统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检测、消防检测、造价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我们对《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2024年9月14日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记录、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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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制度协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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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1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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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一)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 (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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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数资源〔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资委: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实现数据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为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关键,以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 (一)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鼓励探索市场化、场景化的“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企业行使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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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为信息主体的科技活动相关失信信息,指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查处认定,对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等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部门和机构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发布与科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行和维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协调推进本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本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记录、汇交、管理和修复机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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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财政厅(局)、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数据产业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产品或服务开发,并推动其流通应用所形成的新兴产业,包括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数据产业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面向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竞争主体、促进技术创新、健全产业生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数据企业成长,为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到2029年,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数据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数据技术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催生一批数智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数据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区域聚集和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 (一)优化产业发展结构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数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资源体系构建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组织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基础、利长远的重大工程,实现数据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把握数据产业变革趋势,面向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流通、应用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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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践诺的优良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旅游诚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诚信制度、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标杆、发展诚信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扩大信用场景;旅游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有效运行;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在旅游领域全面推行,行业自律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成为文旅市场管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诚信文化深培厚植,诚信理念深入人心,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江西口碑”深入人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旅游诚信体系 1.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完善文旅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旅游诚信服务准则、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等,把信用管理贯穿于文旅行业事前承诺、事中事后日常监管的全过程,为旅游诚信省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充分利用“信用化管理、网格化服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导游为行业诚信重点的文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3.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文旅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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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商务部2024年11月19日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 二、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更好适应不同类型外贸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优化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 五、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促进支持力度,培育高质量发展主体。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为出口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六、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 七、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加强第三方碳服务机构与外贸企业对接。积极发展边境贸易,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研究出台新一批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