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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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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成功举办,此次的主题为“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据了解,宣传月期间,各部门将协同配合,组织各地集中开展14项主题活动。商务部将组织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信用惠民”“银企对接”等特色主题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支持居民消费,助力企业经营,释放信用红利。  活动现场分享了“聚焦正品好货 打造诚信品...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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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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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
2024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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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主播行为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围绕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  一是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编造虚假“扶贫”“助农”“患病”等场景,通过“扮穷”“卖惨”诱导网民购买低质伪劣商...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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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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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医保基金智能监管子系统已在我国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全覆盖,我国将继续加快推进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探索人工智能模型在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中的应用,通过自然语言和人工智能模型自动生成监管规则,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线索。同时还将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依托医保信息平台,让一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和数据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在业务全流程上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责任回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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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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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落实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现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见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人如以此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本通知所附格式模板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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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采取“通用+专业”模型。通用信用风险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说明(第一版)》评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评定。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均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所评定的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不一致的,选择其中较高等级,最终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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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充分发挥征信业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省地方征信平台,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格局。到2025年,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市场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地方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征信业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1.按照有稳定合法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要求。到2023年底,组建1家省级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备案,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征信产品与服务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征信市场有效供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在贵阳贵安等地先行先试,加快引入有实力的数据商、信息技术服务商等,做强现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满足行政管理和金融领域多样化征信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省投资...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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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确认、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满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统一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厅。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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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甬建发〔2018〕53号)执行。  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统称为“信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业自律】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引导作用,协助信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承诺、诚信教育、评优评先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评价及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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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推进佛山市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是指包括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在内的,在佛山市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或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互联网支付、广告推广、互联网存储、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是指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信息服...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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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息范围)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  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  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
发布时间: 2023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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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   《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6月28日市粮食和储备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2日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  第八条 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3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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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民生领域高频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选取部分风险性较小、办件量较大的许可事项在我市民生领域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将信用信息嵌入审批流程,让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通过推行“信用+审管联动”,实现企业多个经营场所就同个许可事项只需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解决许可证办理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通过建立“信用、审批、监管、执法”四个工作环节闭环衔接机制,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格局。  二、改革内容  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开设企业总部及经营项目(范围)相同的连锁直营门店时,就同个许可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制,对其经营条件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作出承诺,连锁直营门店不再单独发放相关许可证,企业总部取得的许可证上将载明多个经营地址。连锁直营门店可通过悬挂企业总部“一证多址”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实现“...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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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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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活力,持续推动企业梯队培育,助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6月13日  政策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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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6日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筑牢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实基础,助力“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首善标准,以提升企业获得感为目的,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着力破除一体化综合监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智慧便利高效的现代政务服务体系,以更大力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统筹推动更多助企利民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全方位打造与首都功能相适应的企业发展生态,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始终保持营商环境首善之区的地位。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壮大  1.推动企业开办更加简便。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标准化、规范化措施,支持更多企业及早开业、扩大业务。全面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探索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允许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并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卫生等许可证。制定支持网络经营者发展的意见,允许个体网店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 2023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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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市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日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12号)、《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粤府办〔2023〕3号)的宣贯执行,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鼓励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23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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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4月25日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激励消防安全守信行为,激发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守信行为,是指社会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及状态。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且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做出较大贡献,消防救援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执法以及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等方面对其采取激励措施的社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的激励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共同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第五条 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工作,对本级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信息、消防安全守信激励信息进行归集、公开、应用及管理。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可将其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  (一)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二)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
发布时间: 2023 - 0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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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切实发挥信用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激发信用应用新活力,聚力诚信建设新势能,塑造“诚信天津”品牌新优势,实现城市美好生活新愿景,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和有关单位制定了《“信用赋能 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5月16日“信用赋能 创新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切实发挥信用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激发信用应用新活力,聚力诚信建设新势能,塑造“诚信天津”品牌新优势,实现城市美好生活新愿景,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目标任务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十项行动”具体要求,以应用创新为牵引,坚持“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找准坐标、明确定位、推动发展,形成“一区一行动、一区一突破、一区一示范”的信用建设新格局,让信用建设成为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创新发展的新亮点,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的新优势,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新动能。  二、活动安排  (一)全面部署启动(2023年5月)。市诚信建设办组织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任务重点,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营造广泛参与、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深入调研推动(2023年7月)。市诚信建设办对各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走访调研,通过深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活动开展情况,推动协调解决问题。  (三)组织观摩评比(2024年1月)。组织专家对各区信用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现场观摩评比,对观摩成绩前六名的区进行颁奖授牌。  三、活动内容  (一)滨海新区开展“信用+保全2.0版”应...
发布时间: 2023 - 0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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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食检中心、数据应用中心: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附件:《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政策文件: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67/2023/5/22/8eecfc138e9a42b9a4720d4a24e05d2e.shtml附件下载: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67/2023/5/22/8eecfc138e9a42b9a4720d4a24e05d2e.shtml政策解读: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1/2023/5/22/633a584da36c4ea6aa2b6da1b43ebb1b.shtml
发布时间: 2023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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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  根据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的《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供销合作社2023年5月15日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做好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持续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净化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夯实基础。  一、加大农资排查检查力度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地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省际间交界处等为重点区域,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农资下乡“忽悠团”、流窜销售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无证生产经营农兽药、违规经营禁限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套牌侵权、制假售假、侵权假冒、非法添加等问题农资(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支持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
发布时间: 2023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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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统规字〔2023〕1号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统计局2023年4月23日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吉林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
发布时间: 2023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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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强化我省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立足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需求,加强生产、销售、交付、回收各环节全链条治理,强化执法监督,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  (一)推动包装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项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商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商品包装执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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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全面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迈上新台阶,以质量促发展、保民生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质量强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产业质量竞争力走在前列。质量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0,服务业供给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特征更加明显。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6%,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满足高品质生活需要,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稳定在满意区间,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综合评价分数达到86。  ——品牌高端化建设成效突出。多领域、分层次的品...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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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统筹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坚强质量支撑。  到2025年,全省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坚持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全过程、全领域。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相促进,走出一条体现青海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供给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4%以上,农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食品抽检问题处置率达到100%。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能力显著增强。  ——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修订地方标准300项以上,制定团体标准100项以上,全省强制检定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增加12项,建标覆盖率力争达90%以上。  ——品牌建设成效日益增强。大力实施“青字号”品牌培育行动,力争注册商标总量达到7万件,地理标志商标累计注册量达到45件以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注册量达到17件以上。  ——质量治理体系更趋完善。质量责任有效落实,政策引导、质量考核、技术法规、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向好。  到2035年,全省经济发展实现质量效益升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生态环境质量走在全国前列,...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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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全面提高本市质量总体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质量供给体系,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质量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首都质量供给环境持续优化,质量供给体系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质量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对外开放、增进民生福祉、支撑绿色低碳、助力区域协同的作用充分发挥,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不断下降,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高精尖产业实现质量、能量、体量“三量提升”,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不断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5,建成一批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高。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均高于98%,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高于99%,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96%,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明显提升。  ——品牌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支撑体系更加健全,企业争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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