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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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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成功举办,此次的主题为“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据了解,宣传月期间,各部门将协同配合,组织各地集中开展14项主题活动。商务部将组织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信用惠民”“银企对接”等特色主题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支持居民消费,助力企业经营,释放信用红利。  活动现场分享了“聚焦正品好货 打造诚信品...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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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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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
2024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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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主播行为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围绕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  一是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编造虚假“扶贫”“助农”“患病”等场景,通过“扮穷”“卖惨”诱导网民购买低质伪劣商...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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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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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医保基金智能监管子系统已在我国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全覆盖,我国将继续加快推进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探索人工智能模型在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中的应用,通过自然语言和人工智能模型自动生成监管规则,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线索。同时还将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依托医保信息平台,让一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和数据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在业务全流程上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责任回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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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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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21个部门以“推动质量变革创新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为主题联合开展的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正在全国火热进行中。活动中,一批重质量、讲诚信的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和质量提升典型企业开展“企业质量诚信倡议”活动。  据悉,包括中国航天科技集团、重庆红九九食品、全友家私、名臣健康用品、海尔、格力等2000余家优秀标杆企业,作为各行业、各区域质量管理水平较高并在质量提升方面具有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代表,以“坚持质量第一,抓好质量提升;共筑质量诚信,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联合发出《2022年全国“质量月”企业质量诚信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  记者了解到,倡议企业首先在《倡议书》中倡议共同率先做到: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坚守质量安全底线,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倡议企业还在《倡议书》中倡议企业界争先做到: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深入抓好质量提升;共同坚守质量诚信,扎实保障质量安全;注重夯实质量基础,着力助推质量发展。  倡议企业也在《倡议书》中倡议全社会努力做到:大力抓好质量提升,助推中国质量发展;发挥质量社会共治,唱响中国质量精神;推进建设质量强国,共创中国质量辉煌。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陆国强表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质量标杆的引领带动下,我国广大企业广泛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质量水平。截至2021年9月,我国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连续5年达到93%以上,处于历史最高水平。2022年上半年中国新注册市场主体同比增长了3.44%,总量超过1.6亿户。市场主体失信违约信息呈下降趋势,环比降速达到两位数,说明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信用约束力度增强,市场信用环境越来越好。”  陆国强指出,企业质量诚信倡议活动作为质检协会接续奋斗抓好质量宣传动员的品牌活动,不但着...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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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在日前召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份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要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坚持诚信经营、带头保供稳价,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孟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紧盯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需形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督促指导各地采取加强生产、投放储备、市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紧抓蔬菜生产、加强产销衔接、畅通运输配送,保障终端市场“微循环”顺畅、市场供应充足。采取平价销售、补贴流通销售环节、减免批发市场进场费等措施,促进价格平稳运行。  二是及时投放中央猪肉储备,指导各地加大力度同步投放地方政府猪肉储备,投放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保障生猪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同时,指导各地适时投放成品粮油、蔬菜、鸡蛋等储备,增加市场供应。  三是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坚持诚信经营、带头保供稳价,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市场运行情况看,有关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近期成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蔬菜、鸡蛋价格回落,猪肉价格总体平稳运行。“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踪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形势,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有关措施落地见效,保障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为广大群众欢度节日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孟玮说。
发布时间: 2022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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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极大便利,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移动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形势予以规范。《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九个方面...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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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系列稳外贸政策举措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稳妥推进铁路运输单证相关金融服务试点,助力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日前,银保监会、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开展其他金融服务时,鼓励银行统筹考虑外贸企业持有的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在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核定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通知》明确加强银行服务,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在推进科技应用方面,《通知》鼓励银行加强与铁路承运人等合作,探索借助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铁路运输单证信息的快速传输校验,更好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支持银行深化同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等合作,加强对外贸企业历史贸易信息的积累分析,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等情况判断的精准度,综合研判企业经营状况,为提供信用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服务做好支撑。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通知》提出银行应注重对外贸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的分析,合理运用保证金、销售回款账户监管等方式缓释风险。鼓励银行加强同担保机构等合作,有效发挥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功能。银行应加强商品市场研究,为快速评估、处置抵质押物提供支持。银行应主动关注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保险投保情况,防范在途货物损毁、灭失等风险。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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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9月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会议表示,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在向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新增8000亿元信贷额度、新设3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的基础上,追加3000亿元以上金融工具额度,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规模。  记者了解到,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具体接续政策包括将增加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依法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结存限额,允许地方“一城一策”运用信贷等政策,对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一个季度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杨荫凯在会上表示,接续政策从供需两端协同发力,着力扩大有效需求,促投资带消费增就业,强化能源供应保障,稳定粮食生产,抓好物流保通保畅,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激活力,有利于进一步巩固经济恢复的基础,切实增强发展后劲。  杨荫凯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重要窗口,三季度出台政策至关重要。下半年是回补二季度疫情损失的关键期,也是政策发挥作用的黄金期,必须抢抓时间窗口,果断出台接续政策,有力保持经济恢复发展的势头。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推动相关实施细则早出快出、应出尽出。”杨荫凯表示,在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方面,发改委将继续发挥协调作用,推动新增额度能够尽快落实落地。  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的限额存量方面,杨荫凯透露,近期,发改委已经组织地方报送并筛选形成了今年新的一批准备项目清单,加上今年前期准备项目清单中有一些尚未安排的项目,总体上能够满足5000多亿元限额存量的发行需求。  杨荫凯表示,发改委将督促各方面抓住今年三季度施工黄金期,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尽快发挥投资的效益,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协调配合,共同发力。同...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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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前,《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9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时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会,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在会上表示,要整治网络传播中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内容,以及以科普的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影响稳定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的正式印发,标志着新时代推进科普工作的系统布局已经形成。  李萌指出,《意见》聚焦当前科普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科普发展的战略任务和使命导向,切实发挥科普在培育科学精神、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营造社会创新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以创新和科普的双重动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  李萌明确,要发挥好网络科普力量作用。网络空间已成为科普工作的重要阵地,要把网络科普队伍作为重要的新生力量来支持和培育,引导及传播正能量,增强科学性,更加便捷地服务广大群众。要整治网络传播中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内容,以及以科普的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影响稳定的行为。
发布时间: 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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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工作汇报,部署充分释放政策效能,加快扩大有效需求;确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措施,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激活力。在扩大信贷有效需求方面,会议表示要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配足融资。  会议指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争取最好结果。针对经济运行超预期因素冲击,前期能用尽用近两年储备的政策工具,及时果断推出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因市场主体在一些方面遇到的困难比2020年多,今年退税减税降费等超过2020年,并出台了有力度的稳投资促消费政策,总体政策规模合理适度。当前处于经济恢复紧要关口,加快释放政策效能至关重要。近日国务院向主要经济省份派出工作组,围绕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现场解决了一批难点堵点问题。要继续争分夺秒抓落实,用“放管服”改革办法再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发挥效能,细化实化接续政策、9月上旬实施细则应出尽出,着力扩大有效需求,促投资带消费增就业,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一是在用好新增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规模,对符合条件成熟项目满足资金需求,避免出现项目等资金情况;将上半年开工项目新增纳入支持范围,对之前符合条件但因额度限制未投放项目自动纳入支持,以在三季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也为制造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市场需求。二是扩大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领域,将老旧小区改造、省级高速公路等纳入,并尽可能吸引民间投资。三是尽快出台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四是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配足融资。这也有利于扩大信贷有效需求。有关部门要完善对银行的考核,银行要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五是对重点项目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并联...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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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收集、整理、保存支付信用信息,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的子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该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实施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信用信息是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及违规记录,包括以下信息:(一)伪造变造票据信息。指当事人通过伪造票据或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等记载事项从事欺诈的违法记录。(二)支票信用信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或与开户银行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而支付密码错误的违规记录。(三)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信息。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且未依法出具有效拒绝付款证明的违规记录。(四)银行结算账户信用信息。指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记录。(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信用信息。第二章 信息报送第五条 支付信用信息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报送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或在线录入方式报送。接口方式是指报送机构将支付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接口标准生成数据报文,通过网络传输或磁介质文件向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报送。在线录入方式是指报送机构通过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客户端逐笔录入或模板批量导入支付信用信息。第六条 伪造变造票据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书通过在线录入方式报送。第七条 支票信用信息由出票人开户银行于信息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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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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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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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枪支、毒品等违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电子邮件、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浏览次数:118
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1.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对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2.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个别中小企业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信用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没有良好的信用,将难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难以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已成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  3.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是中小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信息的集中表现,它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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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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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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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落实上述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对于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应报请国务院依法提出相关议案。三、清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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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5-5-2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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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5-5-29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鼓励提供适当补贴和成本较低的场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试点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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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5-5-2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
发布时间: 201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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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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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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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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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时间:2010-3-1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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