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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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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规范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
2024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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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部消息,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通知》提出,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推动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就业...
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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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未来五年,财险业保持平稳增长,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广度深度、综合实力逐步增强,初步形成结构合理、治理良好、竞争有序的财险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强调,要全面监管严格监管,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审慎监管制度规则。同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资本补充能力,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2024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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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围绕当前外贸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出了《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在日前举行的吹风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副司长林少滨介绍,这16条措施可以概括为“四个聚焦”,即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聚焦外贸优进优出稳存量、聚焦企业降本提效激活力、聚焦跨境贸易便利提效能。  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如...
2024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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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8月17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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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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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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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协会 时间:2014-4-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含港澳台)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及其信用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指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认证;企业信用调查、收集并提供各类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服务;代办信用保险、保理及资格认证;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CCA9002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评级系统软件;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处理;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等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机构。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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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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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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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时间:2010-3-1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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