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
-
07
-
02
浏览次数:6
说明:
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落实落细“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改革引领+数据赋能”双轮驱动下,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手段有效化解证明开具“四多两低”难题,按照“问题牵引、数据赋能、应享尽享、应用尽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为助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 一是实现证明替代范围“扩面”。全面拓展服务范围,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原有25个替代领域拓展至40个领域。将证明替代适用对象由经营主体拓展至自然人,在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高频事项面向自然人实施证明替代改革。 二是实现证明替代服务“提质”。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信用天津”网站证明替代服务效能,新增报告核验、授权查询等功能。办事主体可向第三方提供授权查询二维码或核验码,用于第三方查询下载专用信用报告、核验报告真实性。 三是实现证明替代改革“增效”。丰富证明替代适用场景,面向办事主体新增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在卫生健康领域引入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工作或者规培医师出国就业、留学等所需无违法违规证明,以证明替代改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0
浏览次数:6
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全区除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宁夏辖区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负责;其他承储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配合。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全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修复、管理,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以及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 第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粮...
发布时间:
2024
-
06
-
11
浏览次数:3
说明:
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 做好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总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和省委省政府“信用河南”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加强信用监管、创新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一、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规范 1.加强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政策精神,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制度,研究起草《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持续在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厅法规处、运管处、安监处,省交通中心、运输中心、高速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目录清单。参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年度更新工作,梳理编制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及其细化条目,明确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厅法规处牵头) 二、加强省市协同,鼓励基层创新 3.加强案例征集。聚焦交通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执法等重点领域,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典型案例常态化征集,强化经验总结和交流互鉴。评选河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典型案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鼓励地市创新。鼓励各相关业务领域...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1
浏览次数:3
说明:
关于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以下简称“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整合涉农资源,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生产、供销、信用服务协同,兼具区域性通用服务和行业性专业服务功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打造以农合联为平台、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社会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有效衔接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按照“1131”架构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围绕1个总体目标,建设为农服务能力西部领先的全国“三位一体”改革示范区、联农带农富农新样板;构建1个服务体系,以农合联为大平台的农业农村大合作、大服务、大产业全面发展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一体推进生产、供销、信用3大服务;抓住数字化改革赋能1个关键变量。 2024年,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市和涉农区县农合联全部建成,组建乡镇(街道)农合联100个以上,围绕“3+6+X”农业产业集群组建市级产业农合联3个以上。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达到1000万亩次,建成农村流通网点1000个,撬动金融机构投入“三农”信贷资金达到300亿元。 到2027年,全市农业产业服务高质高效、农村流通服务全面覆盖、农村金融服务方便快捷、农民群众可感可及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市组建农合联400个、建成为农服务中心400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发布时间:
2024
-
05
-
08
浏览次数:7
说明: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企业资质、建筑业行业统计等,施工现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履职等)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的唯一电子信息库。 在锡建筑业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电子身份信息,登录“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4
浏览次数:4
说明: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一号改革工程”,对照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目标,有效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质增效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总体总体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奋进“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要求,推动“勇攀高峰、勇立潮头”开新局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企业视角、需求导向、满意标准、前沿示范、落地见效,以“五个坚持”推进“五大跃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 --推进“从内到外”跃迁。从助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共同促进、平等保护、均衡发展,突破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性障碍、数字化门槛,对接世行评价体系、国际通行规则。 --推进“从照到证”跃迁。从围绕营业执照、便利市场准入退出,到强化证照协同、畅通“准入即准营”,在许可审批领域挖掘更大改革蓝海蓝海,突破证照改革协同的系统性问题,打通机制性梗阻、推动政策性创新。 --推进“从实体到电子”跃迁。从传统纸质证照“一本”走天下,到持续丰富电子证照,特别是“企业码”应用,贯通“一码通行、一码通办”等数字场景,突破电子要素多跨协同的应用壁垒,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推进“从依法合规到信用提升”跃迁。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向分级监管、信用监管、数字监管系统融合,突破传统监管方式局限性,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诚信经营水平。 --推进“从基本服务到增值服务”跃迁。从标准化、规范化的基本政务服务,到个性化...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2
浏览次数:5
说明: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以省属国有企业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组织对单个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年度信用评分。 以市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及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单个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年度...
发布时间:
2024
-
04
-
19
浏览次数:4
说明: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3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对连云港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坚持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共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实现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可追溯、严奖惩”规范化运行,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1.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和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落实交易安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通管办、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制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范,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
发布时间:
2024
-
04
-
11
浏览次数:4
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及省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围绕“指标、对标、目标”三个维度,进一步巩固提升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工作质量水平,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重点领域信用管理机制,更好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 (一)提升科研诚信建设水平。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宣传,提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及学术论文的诚信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和职称评定不诚信行为,对科研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二)打造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标杆城市。聚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深化试点工作成果运用,优化分级分类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探索推出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模式。依法依规开展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盗版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工作,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涉知识产权类判决的执行力度。 (三)深化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扎实推进质量强市...
发布时间:
2024
-
04
-
08
浏览次数:3
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产生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
发布时间:
2024
-
03
-
27
浏览次数:10
说明: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从业活动,负责归集、采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并报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信用评价分值计算等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作为守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
发布时间:
2024
-
03
-
22
浏览次数:9
说明:
2024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4年全市信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树立树牢“核心是信、关键是用”的工作理念,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为牵引,聚焦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信用支撑城市治理和政府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三个重点方向,抓住制度标准、数据基础、应用创新等三个关键环节,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在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全面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构建信用新发展格局 1.信用服务“五个中心”建设。探索金融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公共、金融和市场等信用信息的融合。以电子商务、大宗交易等领域为重点,应用大数据技术,分等级强化信用预警机制,完善商贸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完善航运发展环境,构建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基于企业综合信用维度的风险管控模式。深化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服务科创中心建设。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融资信用服务产品。开展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积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规范相关单位归集涉外人员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探索为在沪常住境外人士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2.信用服务高水平改革开放。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诚信示范区建设,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在出口退税、境外投资备案、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为诚信企业营造“无事不扰”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快推进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开展AEO培育、认证,将企业AEO认证信息纳入公共信用报告,实施跨领域信用...
发布时间:
2024
-
03
-
18
浏览次数:6
说明: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能力评价、信用结果发布、信用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两项专项测评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是指满足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标准的信息。 (三)守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能够反映企业开发经营能力、产品品质、可持续发展、合同履约和社会履责等信息;受政府及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和嘉奖信息以及本管理办法所列的其他守信信用信息。 (四)失信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
2024
-
03
-
12
浏览次数:5
说明: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破解市场主体在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积极拓展信用场景应用,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标借鉴全国地市先进经验,结合唐山市“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关领域为市场主体开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切实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多处开、办事难问题,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营造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以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的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监管数据“一个平台共享”、报告申请“一键完成”、各类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42个领域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归集的,以及通过接口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的涉及我市企事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监管数据信息,是对市场主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 适用...
发布时间:
2024
-
03
-
07
浏览次数:5
说明:
全面推进“信用湖北”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信用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打造“信用湖北”,制定如下措施。 一、树立政务诚信建设标杆 (一)建立政府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逐步建立我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依法归集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实行“政务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开展诚信监测评价。持续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行动,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对政府采购、债务融资、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等领域实行清单管理。开展政务诚信“省市联动+专项测评”,将评价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评、县(市、区)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违约失信治理。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强化对失信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招商不诚信、政策承诺不兑现、拖欠企业账款、违约拖欠债务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打造商务诚信建设高地 (四)推进质量品牌信用建设。持续实施湖北“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信用建设。开展“湖北精品”品牌培育行动,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完善信用信息追溯体系,推动实现农产品、食品、药品领域“一企一码”,以及食品、...
发布时间:
2024
-
02
-
27
浏览次数:7
说明:
厦门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港航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港航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结合厦门港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厦门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口局”)对经营人从事港航生产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是指在港口局所管辖区域内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及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在港口局所管辖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 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经营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人的名称、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的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备案情况)或执业注册情况、行政机关...
发布时间:
2024
-
02
-
22
浏览次数:6
说明: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政务大数据应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依托“数字福建”基础设施优势,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1月起,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客观体现该市场主体一段时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情况。 (一)市场主体范围。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二)违法记录范围。本方案所称违法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实施领域范围。涵盖我省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
发布时间:
2024
-
02
-
18
浏览次数:5
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责任主体是指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伦理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二章 科研诚信责任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记录与评价、承诺与审核、激励与惩戒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收集和记录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并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
发布时间:
2024
-
02
-
05
浏览次数:3
说明: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已实际入住的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时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并根据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及有关信息的填报等工作。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
发布时间:
2024
-
01
-
31
浏览次数:4
说明:
首届京津冀晋信用协同发展大会召开、八类公共信用数据实现跨区域共享、守信企业跨区域联合激励不断深化……1月4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信用牵头部门盘点发布2023年六项信用协同共建成果。 首届京津冀晋信用协同发展大会召开。2023年7月20日,首届京津冀晋信用协同发展大会在山西省大同市召开。大会发布了京津冀晋信用报告互认机制、京津冀晋信用协同监管机制、京津冀晋守信企业联合监管机制3项机制,同时发布了《“通武廊”守信联合激励建设(2023-2025年)行动方案》,协同打造“通武廊”信用联合体品牌。 八类公共信用数据实现跨区域共享。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信用牵头部门按照《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要求,建立健全京津冀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依托四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跨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系统,采用“内部共享+外部应用”模式,在全国率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八类公共信用数据跨区域共享。 截至目前,京津冀晋四地共享公共信用数据3293.68万条,覆盖经营主体683.47万家。 公共信用报告实现跨区域互查互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信用牵头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京津冀晋公共信用报告跨省市互认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京津冀晋四地公共信用报告,在跨省市应用场景中具有同等效力,强化公共信用报告应用宣传引导和互查互认,更好满足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办事需求。 守信企业跨区域联合激励不断深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信用牵头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晋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工作方案》,完善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和数据共享机制,将评价结果等级为A等的企业纳入对象名单,在重点行业领域对名单企业开展跨区域联合激励;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制定了跨区域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
2024
-
01
-
30
浏览次数:2
说明: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修订印发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充实了信用信息数据架构。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和创建红色物业信息组成,完善了信用评价内容。 办法增加了创建红色物业信息并赋分。即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成立党组织以及接受物业行业党委下达的创建红色物业任务并参加考评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内容,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将创建红色物业信息设为加分项,在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上增加100分,以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力打造“红色物业”。 办法增加了街镇的评价权重。为推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发挥街镇的监督作用,上调了街镇的评价权重,由原来20%上调为30%。
发布时间:
2024
-
01
-
29
浏览次数:2
说明:
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切实提升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监管成效,有效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近期,山西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晰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 近年来,山西能源监管办不断提升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质量,切实发挥信用信息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集合全办力量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信用信息归集高效无死角。与此同时,按照规定将列入事由、依据、期限及信用修复权利告知经营主体,主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鼓励和支持电力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活动。 下一步,山西能源监管办将持续做好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归集和记录工作,同时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巩固资质管理工作成效,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