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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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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2024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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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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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活动,截至11月,共侦办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犯罪案件120余起,彻底打掉一批源头性犯罪团伙,摧毁一批跨地区犯罪产业链条,及时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坚决以强有力刑事打击手段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严打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作为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重点任务,相关违法犯罪被列为“夏季行动”和“昆仑”等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工...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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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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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决议明确,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对于此次化债“组合拳”的政策效应,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说,一方面,可解地方“燃眉之急”,缓释地方当期化债压力、减少利息支出。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5年累计...
2024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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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救助工作惠及更多患者,但仍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影响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日前,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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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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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前,河南省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质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省推进大会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出席并讲话,省长王凯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楼阳生、申长雨共同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郑州市和安阳市授牌。  楼阳生指出,一个区域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关键在创新能力。抓知识产权就是抓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质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省,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意义重大而深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行动自觉,以省局共建为契机,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加快构筑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要坚持质量为先,优化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造活力,促进形成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高价值知识产权。要着眼价值实现,优化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整合和精准匹配,把牢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重点方向,用好载体平台,提高效率效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强化法治保障,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推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为牵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突出改革赋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作、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聚焦便民利民,把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强化数字化支撑,提升市场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体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汇聚起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强大合力。  申长雨对河南知识产权事业...
发布时间: 2023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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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900万元信贷资金日前到账,让甘肃嘉峪关墅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梁鹏松了口气。  这家生产螺纹钢及涂塑、保温钢管的企业,生产能力充足,产品远销山东、河北等地,但供货周期长、回款慢,流动资金紧张,用于保障原材料采购已捉襟见肘。“现在无力偿还,一旦影响征信,以后贷款就难了。”不久前一笔即将到期的贷款让梁鹏着急。  幸好,其所在的嘉峪关市是甘肃省“信用救助”试点城市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调研发现了企业困难,立即指导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对其实施信用救助,分析企业既往履约状况、还款意愿、发展前景、经营能力等情况,发现其信用状况和历史履约记录良好,便为其申请了应急周转金。  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行长袁治伟说,受外部环境影响,很多以“轻资产”撬动“大发展”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由于缺乏优质抵质押物,对信用贷款依赖度较高。甘肃省探索推行“信用救助”,就是为了帮助非主观故意失信或面临失信危机,且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经营主体渡难关。  今年以来,甘肃省在多地试点“信用救助”。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征信管理处调研员唐爱萍介绍,主要通过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信贷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救助,截至目前已救助各类经营主体2.79万户,提供救助信用贷款95.83亿元,带动就业11.78万人。
发布时间: 2023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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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游客邓先生到五指山红峡谷漂流景区游玩,享受到门票立减10元的优惠;文昌市民林先生到医院看病,从挂号、缴费到取药,全程获优先服务;在工作人员的上门帮办下,三亚个体工商户林女士足不出户便办好了瓶装液化气经营许可……  享优惠,少排队,免跑腿,咋办到的?  翻看他们的“金椰分”,会发现一个共同特点:信用分足够高。  信用+旅游、信用+医疗、信用+政务服务……随着“诚信海南”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如今在海南,“信用+”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正让信用变得越来越实用。  信用越好,办事越便利。反之,则处处受限。不难发现,当信用真正被用起来,无形的“软约束”转化为有形的“硬抓手”时,一个以信为基、互信共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在加速形成。  信用成了“硬通货”  让贷款很流畅、办事少排队、消费享优惠,不断打开惠企便民新场景  企业想要扩大生产规模,资金紧张怎么办?不久前,海南祥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海滨在“海易信”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后,仅用一周时间,就拿到了一笔400多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之所以整个过程如此顺畅,是因为该公司的信用报告够“干净”,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参加招投标等方面享有主动权。  但信用的价值,绝不局限于金融领域。  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有无按时足额交费缴税,贷款是否按时偿还……日常生产生活中,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在纵向覆盖全省19个市县信用平台、横向归集省级52个部门的信用数据后,如今,海南构建起全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达4.8亿条,基本覆盖经营主体、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自然人等各类主体。  “全省一张网”,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从共享到共用。怎么用?近年来,海南省各地各部门因“信”施策,持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从“资料不齐不办”到“承诺替代报送、资料留存备查”,目前海南省已推动负面清单外的200余项涉税业务实现承...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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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不久前,贵州的陈女士匆匆来到山西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没想到,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作出书面承诺,就有指派律师免费提供帮助。”她说。据介绍,在山西,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已非“必选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据了解,山西省司法厅已下发的《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其填写、说明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证件。  《意见》明确,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制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为加强核查监督,确保承诺真实,《意见》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也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数据库、系统等在线核查,也可根据需要实地走访调查。申请人承诺接受案件承办人监督、公示监督、群众监督。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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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江西省日前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决定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据了解,推行信用承诺制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只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即可免于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等六个方面的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资格审查信用承诺适用于所有参与江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区分省内外企业,也不区分内外资企业,保障所有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此外,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如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不实,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将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解决了企业为开证明多头跑、花费多的问题,减少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节约评审时间,为推进江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增添新动力。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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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时间及时储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存储时限、存储标准、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按《通知》执行,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免于或适当降低存储比例;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提高存储比例。  二、推行现金存储替代方式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险)业务,重点针对江门市建筑业龙头、倍增种子企业以及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并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探索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担保,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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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为基础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即准营便利程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在万宁市、琼中县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广“信用+免审”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至9月10日,共30天。  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459796995@qq.com。联系人:符祥煜,联系电话:0898-65865092。  附件:《关于推广“信用+免审”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下载地址:https://db.hainan.gov.cn/xwdt/gstg/202308/t20230812_3474097.html政策文件:https://db.hainan.gov.cn/xwdt/gstg/202308/t20230812_3474097.html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2-287009-1.html
发布时间: 2023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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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诚信医保建设,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含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对医疗保障领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保信用评价信息平台管理,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医保信用评价信息数据采集、上传、记录、存储和应用。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七条 信用承诺是指定点医药机构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律管理、诚信服务、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等。  第八条 信用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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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市区教育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经民政、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周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首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从2024年起每年8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二)指标与等级  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总分为 1000 分,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所列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一个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2.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四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诚信)、B(守信)、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诚信)分值区间为[901-1000]、B(守信)分值区间为[751-900]、C(一般失信)分值区间为[601-750]、D(严重失信)分值区间为[600及以下]。  3.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D级:  (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办学场所或其他教育教学设...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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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或参与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等事项的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A级景区、星级饭店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用承诺归集、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一事一诺、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事项的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现场办理服务事项窗口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涉及行政审批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同步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指导相关主体开展信用承诺,并对其履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监管和反馈。  第二章 承诺实施程序  第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信用承诺...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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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落实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现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见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人如以此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本通知所附格式模板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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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采取“通用+专业”模型。通用信用风险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说明(第一版)》评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评定。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均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所评定的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不一致的,选择其中较高等级,最终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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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充分发挥征信业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省地方征信平台,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格局。到2025年,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市场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地方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征信业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1.按照有稳定合法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要求。到2023年底,组建1家省级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备案,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征信产品与服务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征信市场有效供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在贵阳贵安等地先行先试,加快引入有实力的数据商、信息技术服务商等,做强现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满足行政管理和金融领域多样化征信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省投资...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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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确认、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满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统一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厅。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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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甬建发〔2018〕53号)执行。  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统称为“信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业自律】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引导作用,协助信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承诺、诚信教育、评优评先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评价及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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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推进佛山市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是指包括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在内的,在佛山市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或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互联网支付、广告推广、互联网存储、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是指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信息服...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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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息范围)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  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  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
发布时间: 2023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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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   《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6月28日市粮食和储备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2日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  第八条 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3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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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民生领域高频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选取部分风险性较小、办件量较大的许可事项在我市民生领域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将信用信息嵌入审批流程,让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通过推行“信用+审管联动”,实现企业多个经营场所就同个许可事项只需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解决许可证办理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通过建立“信用、审批、监管、执法”四个工作环节闭环衔接机制,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格局。  二、改革内容  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开设企业总部及经营项目(范围)相同的连锁直营门店时,就同个许可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制,对其经营条件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作出承诺,连锁直营门店不再单独发放相关许可证,企业总部取得的许可证上将载明多个经营地址。连锁直营门店可通过悬挂企业总部“一证多址”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实现“...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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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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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活力,持续推动企业梯队培育,助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6月13日  政策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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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6日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筑牢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实基础,助力“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首善标准,以提升企业获得感为目的,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着力破除一体化综合监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智慧便利高效的现代政务服务体系,以更大力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统筹推动更多助企利民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全方位打造与首都功能相适应的企业发展生态,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始终保持营商环境首善之区的地位。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壮大  1.推动企业开办更加简便。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标准化、规范化措施,支持更多企业及早开业、扩大业务。全面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探索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允许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并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卫生等许可证。制定支持网络经营者发展的意见,允许个体网店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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