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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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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2024年,版权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  2024年上半年,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35....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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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委获悉,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等六项国家标准经起草单位调研、研讨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规范了实施信用承诺的条件、程序、公示、失信惩戒等具体要求,为各地规范有序开展信用承诺制改革提供操作指南。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提出了信用评价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
2024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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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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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食安办联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27部门在京正式启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在主场活动上,有关部委、行业企业、机构组织、新闻媒体等300多名各界代表,围绕“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主题,分别进行了权威发布、主题发言、案例解说和科普宣传等。公安部发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介绍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防风险、...
2024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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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稳定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表示,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人民银行持续加强政策引领,协同多方发力,改进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31.9万亿元,较2017年末翻了两番,平均利率也累计下降了3.5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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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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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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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全面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迈上新台阶,以质量促发展、保民生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质量强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产业质量竞争力走在前列。质量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0,服务业供给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特征更加明显。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6%,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满足高品质生活需要,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稳定在满意区间,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综合评价分数达到86。  ——品牌高端化建设成效突出。多领域、分层次的品...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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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统筹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坚强质量支撑。  到2025年,全省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坚持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全过程、全领域。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相促进,走出一条体现青海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供给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4%以上,农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食品抽检问题处置率达到100%。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能力显著增强。  ——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修订地方标准300项以上,制定团体标准100项以上,全省强制检定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增加12项,建标覆盖率力争达90%以上。  ——品牌建设成效日益增强。大力实施“青字号”品牌培育行动,力争注册商标总量达到7万件,地理标志商标累计注册量达到45件以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注册量达到17件以上。  ——质量治理体系更趋完善。质量责任有效落实,政策引导、质量考核、技术法规、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向好。  到2035年,全省经济发展实现质量效益升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生态环境质量走在全国前列,...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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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全面提高本市质量总体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质量供给体系,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质量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首都质量供给环境持续优化,质量供给体系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质量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对外开放、增进民生福祉、支撑绿色低碳、助力区域协同的作用充分发挥,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不断下降,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高精尖产业实现质量、能量、体量“三量提升”,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不断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5,建成一批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高。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均高于98%,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高于99%,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96%,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明显提升。  ——品牌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支撑体系更加健全,企业争创品...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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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2〕52号)进行修订,现在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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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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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省厅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厅房管处。  传真:0591-87616103,电子邮箱:595847042@qq.com。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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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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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9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2021年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经充分征求不同评级代表企业、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4/P020230410339658125708.pdf
发布时间: 2023 - 0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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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出的要求,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提升执业质量,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我部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附件下载: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2303/t20230329_3875834.htm    政策解读: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2303/t20230329_3875823.htm
发布时间: 2023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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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批准发布《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编号:GB/T 42507-2023)正式发布,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明确要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的相关活动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对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依附性、价值性、共享性、可传递性和使用效率。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发布时间: 2023 - 0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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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
发布时间: 2023 - 0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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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全面建立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能力现代化(一)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加大基层、边远地区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地区、专业之间人才配置差距。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激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进助理...
发布时间: 2023 - 0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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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文明办、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疾控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强大的战略定力,因时因势优化调整防控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人口大国成功走出疫情大流行的奇迹。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平稳进入“乙类乙管”防控阶段,但全球疫情仍在流行,病毒还在不断变异,同时疫情防控过程中也暴露出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一、坚决巩固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重大成果(一)加强疫情监测和常态化预警处置能力。毫不放松落实“乙类乙管”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提高监测预警准确性和敏感性,切实提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能力;切实提高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掌握人群感染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科学研判和预测疫情规模、强度、流行时间,评估可能对医疗资源和社会运行带来的影响的能力。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响应机制。(二)抓紧补齐重点环节防控设施短板。围绕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抓好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大型场所人员的健康监测设施和能力建设。创新包保联系服务方式,优化防控措施,积极...
发布时间: 2023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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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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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9号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资质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互联网+”手段,深化资质许可全链条监管  (一)不断夯实信息数据基础。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政务信息实时共享、持证企业资料完善等功能,及时准确做好许可信息以及许可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核实、更新工作,持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为资质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把牢事前审查关口。用好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在事前审查环节实时获取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可采取免于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性措施,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对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严格进行许可审查,且在其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通过系统网络核验功能,对其中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人员任职及专业资格等申请条件填报信息进行核验;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方能予以受理。  (三)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全覆盖核查。用好系统事中事后核查功能,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事中事后核查工作要求,实现全覆盖核查。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承诺书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精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用好系统双随机抽查、持证企业问题库等功能,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持证企业许可类别、信用等级、所在区域等设定监管任务,常态化...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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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提出的要求,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会计工作中,使其成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应当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规范》要求有机融入教学内容;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附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附件下载地址: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30_3864366.htm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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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一、形势背景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全民质量意识显著提高,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一批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重要消费品、新兴领域高技术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逐步彰显,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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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2日)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
发布时间: 2023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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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民函〔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强化治理,坚决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着力压减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积极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年报等工作开展,部署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要求,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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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将根据会计改革发展情况和实务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附件下载地址:http://kj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212/t20221229_3861080.htm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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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12/t20221230_1345067.html?code=&state=123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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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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