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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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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应急管理部深化合作,提升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效率,实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一站式信用修复。  记者了解到,信用主体只需登录“信用中国”网...
2024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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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之以恒遏制“天价”月饼,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  2022年,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综合施策抓好政策落实,推动月饼回归大众消费品属性、回归传统文化本源,取得明显成效。为做好2024年遏制“天价”月饼工作,四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政策宣贯,强化源头治理;发挥行业协会作...
2024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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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当前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优化改善,全面提升检验检测供给水平和服务成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2024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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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
2024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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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与多弗集团、赛力斯集团、亨通集团、传音控股、快手科技等民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流讨论,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发展信心。  企业家们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意义重大,深感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将不断提质量、创品牌、拓市场,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同时,5位企业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介绍了各自企业和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困难问题,...
2024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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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8月6日)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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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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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8月29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布时间: 2022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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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据了解,《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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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
发布时间: 2022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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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见附件)。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
发布时间: 2022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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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
发布时间: 2021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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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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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记者今天从中国商业联合会获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第二届企业信用论坛上称,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以信用服务、市场化经营和政府有效监管为手段,实现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全面发展。  他说,健全这样一种社会机制,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和信用法律环境建设,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方面的工作。推进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既借鉴国际经验,又切合国内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可以说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水平,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程度的一个指标。  就当前中国社会信用状况,张志刚说将从三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和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速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是尽快形成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主要以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系统、社会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为基本架构,建立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行业组织的诚信活动与自律三方面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抓紧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纲要,切实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为此,商务部将选择在这项工作已经起步的地区和工作比较好的部门组织试点。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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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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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做假象应付上级检查;为评先而编造某些假的统计数字;因部门利益、本位主义而不诚信都成为可以谅解、见怪不怪之事。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张嘉极建议,在适当时,要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公务人员退休后的奖励制度。  国家公务员身处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最前沿,公务员日常的语言、行动及工作作风和工作实践是不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事关富民强国大业,事关经济建设的进程和政治、民生的方方面面。公务员是不是诚信,群众看得最清楚,体会也最深,影响也很大。人大代表张嘉极建议,要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公务人员退休后的奖励制度,其出发点落脚点,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诚信的公务员实行奖励,加大了政府处理假账、假政绩、假数据、假信息等虚假问题的成本,积极的处理手段中,隐含着对纳税人资金的“善意滥发”,为了社会和群众的需要,做的方法却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  笔者以为,公务员的身份、位置、待遇等,决定他们应该比普通百姓更容易接受先进的文化、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式,公务员为人做事保持诚信,是公务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准则。他们不诚信,是他们思想、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他们在诚信问题上,出现了重大过失或者错误,应该依照党纪国法,给予相应的处理,而决不能听之任之,姑息迁就。  奖励诚信公务员的方法,远不如在干部管理条例中增设“公务必诚信”的条款,加大惩治做假公务员的力度更符合人情法理,更具有威力和希望的前景。惩治做假公务员,就是容不得虚假的一套,就是对弄虚作假的打击和震慑,就是对诚信的公务员的褒奖和鼓励,就是为了建立一个诚信的公务员集体队伍,就是为了构建诚信和谐的社会。  与其拿钱奖励诚信公务员,不如拿法纪严厉惩处做假公务员,后者比前者更省时省钱,效果更长久,因而,也更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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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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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或金银饰品。其中,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肉、蛋、禽(活禽除外)、海(水)产品(活鱼、水发物除外)、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公斤6元,但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克;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在0.5公斤内,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1克。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1克。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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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评估、评级、认证、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证书、荣誉、报告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荣誉称号。有关职能部门、媒体或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企业的某些需要而提供颁发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证明文件。    (2)认证证书。质量认证机构或信用认证机构及审核员、信用师对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条款的规定而出据的认证证书和信用证书。    (3)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机构及信用师对企业信誉评估而开具的信用证书或信用报告或证明文件。    ...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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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
发布时间: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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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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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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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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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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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协会 时间:2014-4-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含港澳台)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及其信用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指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认证;企业信用调查、收集并提供各类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服务;代办信用保险、保理及资格认证;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CCA9002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评级系统软件;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处理;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等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机构。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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