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港航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港航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结合厦门港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厦门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口局”)对经营人从事港航生产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生产经营人是指在港口局所管辖区域内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及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在港口局所管辖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
水运工程建设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经营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人的名称、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的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备案情况)或执业注册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人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以及监管机构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应至少包括许可实施主体、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证件号及名称、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办结结果描述、许可证号(或许可决定书文号)等内容。
第七条 经营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港航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服务不规范、有责投诉、被曝光的。
(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企业信用资料等信息的。
(五)加分项目:经营行为表现突出,获得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
第八条 港口局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港航企业经营人信用档案,归集经营人相关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经营人应当配合港口局建立本企业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及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信用档案具体式样可参见附件2:《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档案式样》。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经营人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按照《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进行失信行为累计扣分,每个扣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扣分不封顶。
第十二条 开展港航生产经营人公众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附加分记入信用评级得分。公众评价得分分值区间为-2分到2分,实际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考评实际得分值加上公众评价得分为最终信用分值。具体做法可参见附件3:《港航生产经营人公众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价得分,得分权重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经营人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人信用档案的监管机构评定,分为AA级(守信优秀)、A级(守信良好)、B级(守信一般)、C级(一般失信)和D级(严重失信)。
(一)得分为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得分在80分-94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得分在70分-79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得分在60分-69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五条 经营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D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三人以上)的。
(二)经营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出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且整改不到位,被取消经营许可仍继续经营的。
(三)经营人被吊销许可证照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由于经营人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相关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根据经营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一)信用等级为AA级的经营人,纳入港航守信示范企业名单。
(二)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经营人,纳入常规管理名单。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人,纳入日常监测对象名单。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人,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备案或者转入本辖区的经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经营人同时从事多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经营人报送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及加分项资料,港口局对上报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按照标准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第二十条 港口局书面通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经营人。经营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港口局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港口局统一受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申诉,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复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31日前,港口局将上一年度本行业内经营人信用等级结果在港口局官网(http://port.xm.gov.cn/)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经营人,在公示期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撤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经营人,经整改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撤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港口局将加强对守信经营人的奖励和激励,对失信经营人的惩戒和监管,在有关工作中参考信用评级、深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AA级的经营人,实行守信激励。
(一)港口局在局网站开辟专栏张榜公布,并在“信用厦门”网站(https://www.creditxm.gov.cn/)给予公示,同时在《厦门日报》专版公布,并颁发年度守信经营人证书。
(二)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优先考虑。
(三)在实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财政资金扶持等各类配套政策中,优先考虑。
(四)及时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共享,作为银行对企业融资授信的参考。
(五)鼓励各行业协会将经营人树立为行业品牌和典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优先推荐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经营人,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除进行常规双随机抽查外,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港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2021年12月28日印发的《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航生产经营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厦港规〔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评分标准》
2.《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档案式样》
3.《港航生产经营人公众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下载地址:https://port.xm.gov.cn/zfxxgk/zfxxgkml/flfg/95565/202402/t20240220_2820038.html
政策文件:https://port.xm.gov.cn/zfxxgk/zfxxgkml/flfg/95565/202402/t20240220_2820038.html
政策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zCM5laASe8mmORFvZRvvy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