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部委:节能环保产品采购4月1日起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为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住建部: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工作,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3、吉林:发布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办法
近日,吉林省发布《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专家论证的范围包括三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确定;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其他因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论证的内容包括八个方面:项目需求的编写是否科学完整;项目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它性;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项目的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具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质疑人的质疑是否属实有效;其它相关情况。
4、宁夏:2月起全面推行招标文件免费下载
近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全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了完善升级,取消系统中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在线发售功能。自2月1日起,凡进入自治区银川、吴忠、石嘴山、固原、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项目的投标人,可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在线参与投标。
宁夏6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在2018年9月实行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电子文本的免费下载。本次建设工程项目领域推行的招标文件免费下载政策,标志着全区招标文件免费下载时代的到来。
5、山西: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推进该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购买服务行为,该厅制定并公布了《山西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该目录包含社会管理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其中,社会管理性服务包含公共公益宣传1个分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包含财务会计审计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后勤服务、项目评审评估、会议和展览、工程服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等13个分项。
6、广东: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管理自主权,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选择评审专家等采购自主权。对高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另外,还将通过改革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建立科研资金绿色拨付通道、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等三大举措,推动服务“再提升”,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7、山东:2018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额超2900亿
来自山东省财政厅的消息,2018年,山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945.55亿元,较上年增加108.41亿元,增长3.82%。同预算相比,共节约资金200.5亿元,节约率6.81%。
从采购品类看,全年采购货物408.26亿元、工程1369.88亿元、服务1167.41亿元,分别占采购总额的13.86%、46.51%、39.63%。同上年相比,货物项目采购金额减少164.32亿元,工程项目采购金额增加136.51亿元,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增加136.22亿元。
8、上海: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来自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的消息,该市近日下发通知,严禁医疗机构要求企业返点、返利行为;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严格对药品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此外,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