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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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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方式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等。

  (二)优良信息是指企业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荣誉的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

  (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注册,并自行填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逾期填报不予认定。业主评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分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

  不良信息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管理权限采集、认定,并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录入管理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修复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构成,信用信息评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评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

  基础信息有效期限自填报之日起,至物业服务企业终止;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开期限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良信息应当自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之日起,不良信息应当自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管理平台之日起,在管理平台公示七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前可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企业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

  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核查时限不在处理时限范围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不成立的,由认定部门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60分,优良信息40分。

  (一)基础信息满分60分,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仅有基础信息分值。

  (二)优良信息为加分项。根据评分表进行加分,加分限额为40分。

  (三)不良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评分: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分: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委托,每年按照评分表对上一年度存在不良信息的项目进行扣分,并将评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评分进行确认,并将评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平台录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评分,并上传加盖公章的评分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分: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评分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进行日常动态扣分。

  管理平台每日自动更新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动态评分,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后可自行查阅。

  不良信息评价项目中,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企业自身不良信息分值-各项目不良信息加权总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加权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分值×(项目建筑面积÷企业全部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企业信用信息得分不满6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B级(缺失)。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经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官方网站发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二)推荐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三)优先推荐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四)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取消物业服务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三)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

  (六)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填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更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

  附件下载地址: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5956584.html

  政策文件: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5956584.html

  文件解读: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jd1/t5957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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