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在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
通知要求,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
其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专项治理期间,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
通知明确,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