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010-57737555
资讯动态 Case
Hot News / 相关推荐 +更多+
2024 - 12 - 11
点击次数: 0
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规范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
2024 - 12 - 11
点击次数: 1
据人社部消息,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通知》提出,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推动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就业...
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0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未来五年,财险业保持平稳增长,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广度深度、综合实力逐步增强,初步形成结构合理、治理良好、竞争有序的财险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强调,要全面监管严格监管,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审慎监管制度规则。同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资本补充能力,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2024 - 12 - 09
点击次数: 1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8月17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2024 - 12 - 09
点击次数: 2
近日,海关总署围绕当前外贸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出了《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在日前举行的吹风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副司长林少滨介绍,这16条措施可以概括为“四个聚焦”,即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聚焦外贸优进优出稳存量、聚焦企业降本提效激活力、聚焦跨境贸易便利提效能。  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如...

—— 全国信用服务平台 ——

010-57737555

电话:15611010889

总机:010-57737555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bjxcxy@163.com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日期: 2023-07-04
浏览次数: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备案事项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或者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网络招聘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应当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依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个人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6/t20230630_502242.html

政策解读: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306/t20230630_502266.html


Hot News / 相关案例 +更多+
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849
物业管理行业一、规范行业秩序物业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设立为物业管理行业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确保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这有助于减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二、保障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居住环境、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企业通常...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5497
CPCO中虫协指定战略合作服务供应商!一、有害生物防制服务企业能力等级评定(一)虫害防制公司有必要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吗?其实公司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咱们有害生物防制企业而言,资质就是敲门砖,因为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能被客户认可,保证施工的安全,让客户放心。尤其做高端酒店,食药企业等需要过AIB、YUM、FSMS、BRC等国际认证的客户,对虫害供应商的选择,公司资质是必...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805
清洗保洁服务行业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企业资质证明是经常要用到的,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工程设计、承包、建筑、装修、施工、进出口、等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都要提到、用到。有些...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1157
环卫服务行业  环卫保洁即物业清洁保养,其与环境清洁卫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环境清洁卫生是通过扫、刷、铲、洗、水冲等原始方法将环境表面的垃圾、废物、尘埃、污渍等清理掉,使之干净。  一般的人,只要有特定的工具,不用经过特别的训练,都能完成这项工作。我们的物业保洁保养是经过培训的清洁保养人员,使用的清洁机器、清洁工具和清洁物料,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清洁保养程序、技术规范,对特定物业本身及各种装饰...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395
一、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是与每个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在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服务场所中存在的火灾、职业病等危害因素,体育球队在取得比赛胜利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着球员受伤的发生。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已收到人民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372
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定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1209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的系统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
Copyright ©2019-2024 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电话: 86 010-57737555
邮箱:bjxcxy@163.com
邮编:330520
返回顶部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10-57737555
  • 400-806-5675
6

微信二维码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